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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1997年5月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实现资金营运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佳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系统内资金是指系统内人民币资金。外币资金调度调剂办法另行制定。同业往来资金调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对集中,利益兼顾。
  统一管理:农业银行对系统内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总行是全系统资金管理中心,拥有全系统资金的配置权和调度调剂权,负责制定总分行的资金调度计划,核定分行归还借款、上存资金或借款计划;负责分行的资金平衡,及时兑付上存资金,提供计划内借款资金。
  分级负责:分行是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的中间环节及辖内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辖区资金调度计划;执行总行资金调度指令;平衡辖区资金并保证辖区内的支付。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实行下管一级,不允许越级调度调剂资金。
  相对集中:总行集中对二级准备金、向人民银行借款、上存资金和收回借款的管理。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集中的力度。分行应适当集中辖区资金配置权,保证头寸灵活调度。
  利益兼顾: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主要运用利率杠杆,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使分行积极组织资金,增强竞争能力,扭转超负荷经营状况。
  第六条 系统内资金采取调度和调剂两种配置方式。系统内资金调度主要是对向人民银行借款和各分行上缴的二级准备金以及上存资金的配置行为,主要包括完成人民银行的资金调控任务,平衡各分行保证支付及实现信贷计划的资金缺口,解决个别分行发放农业专项贷款及国家重点项目贷款所出现的资金缺口。系统内资金调剂主要是解决分行头寸的充分运用和满足票据清算、清付汇差及先支后收所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的头寸调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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