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证明自主管海关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担保届满之日仍未办妥有关手续的,进口单位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否则进口地海关予以办理保证金结案手续。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
有关项目填写说明
1.主送海关:填写减免税货物进口口岸直属海关;
2.进口口岸:填写减免税货物直接进口的口岸;
3.进口单位:填写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名称;
4.减免税依据:填写海关审批该项目减免税的文件依据。如“鼓励项目”应该填写“《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5.批准文件:填写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项目减免税的文件,如“鼓励项目”应该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
#####)”。
6.担保原因:填写同意凭税款担保办理验放手续的主要原因。如已经接受进口单位申请,主管海关正在办理中,可以填写“减免税申请已经我关接受正在审批中”;如已经接受进口单位申请,因政策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需要或者已经上报请示海关总署的,可以填写“减免税申请已经我关接受,因故需要上报请示海关总署”。
附件2:
海关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证明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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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海关 │ │进口口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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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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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同意办理税 │ │
│款担保手续证 │ │
│明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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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担保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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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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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进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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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货物名称 │ 数量 │ 价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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