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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公告[失效]

  说明:本证明自主管海关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担保届满之日仍未办妥有关手续的,进口单位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否则进口地海关予以办理保证金结案手续。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

有关项目填写说明



  1.主送海关:填写减免税货物进口口岸直属海关;
  2.进口口岸:填写减免税货物直接进口的口岸;
  3.进口单位:填写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名称;
  4.减免税依据:填写海关审批该项目减免税的文件依据。如“鼓励项目”应该填写“《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5.批准文件:填写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项目减免税的文件,如“鼓励项目”应该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

#####)”。

  6.担保原因:填写同意凭税款担保办理验放手续的主要原因。如已经接受进口单位申请,主管海关正在办理中,可以填写“减免税申请已经我关接受正在审批中”;如已经接受进口单位申请,因政策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需要或者已经上报请示海关总署的,可以填写“减免税申请已经我关接受,因故需要上报请示海关总署”。

  附件2:

海关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证明


                               编号:

┌───────┬────────┬──────┬─────────┐
│主送海关   │        │进口口岸  │         │
├───────┼────────┴──────┴─────────┤
│进口单位   │                         │
├───────┼─────────────────────────┤
│原同意办理税 │                         │
│款担保手续证 │                         │
│明编号    │                         │
├───────┼─────────────────────────┤
│延长担保原因 │                         │
├───────┼─────────────────────────┤
│担保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               减免税进口货物            │
├──┬────────┬────────┬───────┬────┤
│序号│   货物名称  │    数量   │   价值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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