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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5日 水利部水综合[2003]277号)

  第一条 为保证和提高水利工程启闭机的产品质量,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启闭机是用于水利工程的固定卷扬式机、螺杆式启闭机、液压启闭机和移动式启闭机。
  第三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是指通过对启闭机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对企业生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确定该企业产品是否可以用于水利工程的一种管理方式,亦称水利工程启闭机产品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 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启闭机,禁止在水利工程上安装和使用。
  第五条 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受部委托,具体承办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工作。
  第六条 启闭机的质量检测,依据下列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一)DL/T5019—94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二)SD315—89固定卷扬式启闭机通用技术条件;
  (三)SD298—88QL型螺杆式启闭机技术条件;
  (四)SD207—87QPPY系列液压启闭机。
  若上述规范、标准进行了修订,产品质量的检测参数也按新修订的参数执行。
  第七条 生产和服务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参照全面质量管理和IS09000质量标准进行。
  第八条 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承担启闭机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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