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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2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2年10月21日

     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首次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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