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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公安部1992年10月12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
  (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火场秩序。
 第七条 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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