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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福建武夷山、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建立福建武夷山、湄洲岛两个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4日国务院,国函〔1992〕137号发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武夷山湄洲岛列入国家旅游开发区的请示》(闽政〔1992〕综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福建武夷山、湄洲岛两个国家旅游度假区。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武夷山市武夷山风景区东侧,东以南横铁路为界,西、南以崇阳溪为界,北至梅溪,规划面积为十二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水上活动区、游览娱乐区、休闲区、武夷文化园等功能小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莆田市湄洲岛,规划面积为十三点五平方公里(即全岛面积),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妈祖文化城、高尔夫球场、贸易中心等功能小区。
 二、武夷山、湄洲岛两个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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