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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管理规定
 (1992年9月19日 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化工建设项目和化工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化工企业)按批准的总体规划及工厂总图布置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生产管理,保持总体规划和总图布置的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各类化工企业、化工矿山企业基建和生产阶段的总图管理。
 第三条 总图管理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 总图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实行科学管理。
 第五条 总图管理是化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应按基建和生产的不同阶段进行全过程总图管理,不能中断,并作为考核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总图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化工企业从企业筹建阶段起即应重视总图的管理工作,可视具体情况设置专、兼职机构或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总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图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了解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总图设计方案的制定,并参与协调、审查工作。
  二、负责监督已批准的企业总图设计的实施。
  三、负责绘制企业现状总图,并根据现状的改变而不断进行补充、修改,使总图正确反映企业现状。
  四、对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有管理权,并有权检查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和制止违章建筑、违章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总图管理所需的图纸、资料、文件,并达到完整无误。
  七、与当地城建规划、国土管理、环境保护、绿化、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和业务联系。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做好厂容管理、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消防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九、执行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具体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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