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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

  (十)获奖、受查处情况的记录。
  (十一)有参考价值的读者来信、对图书的重要评论等。

第四章 书稿档案立卷方法

 第六条 书稿档案以书名立卷,每出一种书立一卷或数卷,并按卷夹封面所列项目填写。
 第七条 书稿档案按出版年度归档,跨年度的书稿档案,应在图书出版年度内归档。
 第八条 出版社编辑室,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出书后三个月内将完整的书稿档案移交出版社总编室。
 第九条 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同约定者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原稿退还签收单应归档。
 第十条 卷内材料以左下方对齐,在左侧装订。遇有照(底)片、音像制品,须标明标题和作者(按国家档案局《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可分类集中保管,但要注明编号,以便查找。样书也可分类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 书稿档案的全宗号由上级档案部门确定。

第五章 书稿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凡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书稿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第十三条 凡比较重要的、具有长期借鉴、利用价值的书稿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第十四条 凡是一般的、在一定时期内有参考利用价值的书稿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第十五条 对列为“长期”、“短期”保管的书稿档案,到期经过鉴定,需要继续保存的,可升为“永久”、“长期”保管;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可经出版社领导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六章 书稿档案的保管及设备

 第十六条 出版社应根据保存的书稿档案的数量,设置必需的专用库房,购置必备的箱柜。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
 第十七条 案卷上架可按书的出版时间顺序或类别排列。再版的书稿案卷放在本书初版的书稿案卷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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