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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

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
 (1992年9月13日新闻出版署、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出版社书稿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收集和利用书稿档案,加强出版社建设和出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书稿档案是图书编辑出版过程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书稿档案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各出版社书稿档案工作,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下,由其主管领导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出版社应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本社档案。书稿档案由编辑室收集、整理,立卷后,总编室负责归档、管理,并定期移交出版社档案机构。

第三章 书稿档案立卷范围

 第五条 每一种图书的书稿档案,应反映编辑出版的全过程。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是:
  (一)选题、约稿、组稿、出版情况记录和书稿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包括合作出版)。
  (二)各级审稿意见,包括责任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副总编辑)终审意见和外审、会审意见及责任编辑加工、整理记录。
  (三)出版单位有关书稿出版过程中的请示、报告,上级的指示、批复,重要电话、面洽、会议的记录。
  (四)著(译、画)作原稿或复制件(原稿退还作者后应有原稿退还签收单)。
  (五)封面设计、重要人物的题词手迹等材料。
  (六)与作者有关书稿问题的往来信件和退改意见。
  (七)图书出版通知单、清样、样书。
  (八)发稿后的变动(如书名、作者署名、发行方式的改变,停发、停印、停售及报废等)情况及变动的根据。
  (九)稿酬、版税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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