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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1992年9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简化旅客通关手续,妥善解决旅检现场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的旅行自用物品管理偏严的倾向,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海关的实际情况,我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现予以下发。请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以海关总署第35号令对外公布实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客旅行自用物品,不包括安家物品和进出口商业性物品。
  二、考虑到旅行自用物品范围的调整与现行申报及验放制度的衔接,对外公布的《规定》第三条所列物品品种仅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列“文字处理机”一种,其它物品不再一一列名,以便各海关在验放时从实际出发从宽掌握。
  (一)从宽掌握的范围:
  1.照像机、手提式摄影机,含合理数量的胶卷及附件、便携式幻灯机或放映机及其附件、合理数量的幻灯片和影片;
  2.便携式收录音机,含合理数量的录音带及附件、手提式组合音响(含激光唱盘机)、便携式激光唱盘机(laser walkman)及合理数量的激光唱盘;
  3.手提式摄录机,含合理数量的录像带及附件,袖珍式(包括有投影功能或放像功能的)电视机、小型监视器、手提式录、放像机(包括有小型监示屏幕的);
  4.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含手提式电脑、电子记事簿及手提式电子、电脑打字机,合理数量的色带、磁盘和必要的附件。
  5.其它物品:便携式复印机(包括 copy jack);手提无线电话机等。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它物品,指确系旅途中特殊需要的个人自用物品。
  三、旅客携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每种不超过一件的,在实行“红绿通道”的现场,可由旅客自行填报或口头申报后走绿色通道,海关抽核。
  旅客携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每种超出一件的,以及带进须经海关审核批准的物品的,均应由现场当值的科级(含科级,下同)以上领导审批后,予以登记放行。
  四、《规定》中第五条所述“办结有关手续”,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灵活掌握。旅客申请补办旅行自用物品延期复带出境、转登或征税进境等手续,应经现场当值的科级以上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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