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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 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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