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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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