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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17日发布,国函[1992]46号)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我国旅游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型转变,加快旅游事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鼓励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旅游度假区是符合国际度假旅游要求、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应有明确的地域界限,适于集中设配套旅游设施,所在地区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客源基础较好,交通便捷,对外开放工作已有较好基础。
  二、旅游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创汇型产业,对国家旅游度假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四)区内可开办外汇商店,具体审批按国家关规定办理。
  (五)区内可开办使用国产车的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对其购置的国产车,在的数量内,国家免征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特别消费税。对国内企业在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这些车辆限于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转售。具体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六)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具体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七)区内的开发建设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理。土地出让金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五年内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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