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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修改)

  (四)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五)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当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条 生产设备要求
  (一)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二)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三)生产设备完好;
  (四)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 质量检验要求
  (一)应当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
  (二)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三)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检验机构代检;
  (四)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五)质检部门必须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八条 管理制度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质量管理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生产环境要求
  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劳动保护等要求。

第三章 办证程序

  第十条 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以向所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
  第十一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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