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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布,根据2003年4月7日农业部《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第三条 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第二章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人员要求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所生产产品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生产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生产场地要求
  (一)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应当分开;
  (二)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
  (三)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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