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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条约协定批准手续或者核准手续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条约协定批准
 手续或者核准手续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12日)


  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协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办理。为了及时办理国际条约、协定的批准、核准、加入、接受手续,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者报请国务院核准的国际条约、协定,有关部门应当自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国务院;因特殊情况需要选择适当时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者报请国务院核准的,可以不受三个月期限的限制,但是在报送国务院时,应当说明原因。
 二、对外承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时间的国际条约、协定,有关部门应当至迟在所承诺的期限届满前两个半月报送国务院。对外承诺国务院核准或者决定加入、接受时间的国际条约、协定,有关部门应当至迟在所承诺的期限届满前一个半月报送国务院。因特殊情况或者紧急需要,不能按照上述时限报送的,有关部门应当作为急件办理,并在报送国务院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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