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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3日 建设部建字第504号文发布)


  为了使我国住宅工程质量尽快得到提高,我部制订了《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告我部建设监理司。

附:            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已愈来愈被人们所关心。因此,规划、设计、施工、材料、构配件、有关设备的生产和科研等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共同努力,切实把好质量关,使我国住宅工程质量在近期内提高一个新水平。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住宅小区(含厂矿企业的居住生活区)必须按照城市或区域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必须严格贯彻《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小区中的建筑、给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要同时规划,平面图与竖向图要同期完成。
  住宅小区的规划要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可后方可交付实施。
  二、住宅工程的单体设计要选择经优化的方案;广泛征集用户意见并组织评议。要鼓励设计人员在小区规划、住宅套型、结构体系、内部功能、空间利用、节能节地等设计方面努力创新。要重视改善和提高住宅功能质量,当前要切实解决好厨房、卫生间排烟、排气不畅,各种管线布置不合理等突出的设计问题,克服因设计欠周而造成的质量通病。
  三、住宅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保证其性能、规模、品种、色泽等符合设计及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材料、设备时,应注意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均应由承建单位按设计要求统一采购,并对其质量全面负责。采购方应优先选用经过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材料、设备。凡是需要进厂复验的必须进行复验。当前,要重点抓好建筑五金,水暖配件质量的检验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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