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
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8月1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现将《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我部提出的“以质取胜”发展出口战略,提高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我部企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北京市经贸委,辽宁省外贸局以及所属部分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参与了多次研究、讨论和修改,尤其是上海市经贸委、经贸企协理论部为《办法》的制定做了大量工作。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和各进出口企业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同时,要注意总结全面质量管理的经验。对贯彻《办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经验及问题,请随时报部企管办公室。
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质取胜”发展出口战略,提高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经营质量、特按照全面质量管理原理,结合外贸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经营质量,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满足客户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以及实现企业效益的优劣程度。主要包括:出口商品质量、对外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高低。
企业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全体职工和各个部门参加,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和科学方法,控制贸易活动中影响经营质量的因素,通过改善和提高相关的工作质量,保证以最佳成本提供客户满意的商品和服务,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要以经营质量为中心,突出出口商品质量,把管理的重点放在经营质量赖以形成的工作质量上,以工作质量的提高,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对外服务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是指企业以保证和提高经营质量为中心,运用系统原理和方法,把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职能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目标职责和标准、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的质量管理网络。主要包括:开展方针目标管理,建立组织保证体系和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第五条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组织保证体系,一般由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质量管理专职机构(办公室)和“国际市场调研组”、“收购、销售质量保证组”、“储运质量保证组”、“单证结汇质量保证组”、“供货单位全面质量管理组”五个专业质量保证小组三级质量管理网络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