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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蜂产品须来自在无人畜共患病和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安全非疫区放养的蜂群。
  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蜂产品、水产品等均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准出口。
 第十三条 用于加工出口畜产品的原料,必须来自安全非疫区,并经产地兽医检疫部门或经屠宰加工厂的兽医检验,出具检疫证明,方准收购、调运和加工。
 第十四条 生皮张类、绒类、毛类、鬃尾类等出口畜产品必须进行炭疽菌检验,或者按有关规定消毒。进口皮张再转口的,必须持有兽医部门的消毒证明,方准换证出口。
 第十五条 出口动物产品加工厂必须建立健全宰前、宰后等原始检疫记录作处理情况报告,定期统计,保存三年,并接受商检机构检查。
 第十六条 经出口动物产品加工厂检疫合格的出口动物产品由主任兽医签发《工厂兽医卫生检疫结果单》。
 第十七条 装运出口动物产品的车辆、容器和其他工具,必须在装运前后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 出口动物产品在国内调运时,有关兽医卫生检疫检验单位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兽医卫生检疫(或消毒)证书或者出口商品换证凭单验放。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九条 出口动物产品在调运出境前,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按照《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向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并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预验的,应向商检机构提供有关检疫依据。
 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时,应审查合同、信用证及出口动物产品加工厂的检疫结果单或消毒证明。
 第二十一条 商检机构按规定抽样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的出口动物产品,商检机构签发兽医卫生检疫(或消毒)证书,并可根据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加贴商检标志。
 第二十二条 出口动物产品出境,海关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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