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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1992年7月25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播,保护社会生产和人身健康,维护国家信誉,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和储运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以下简称出口动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是全国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工作的管理机关。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公布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法规、检验方法、规程、消毒措施和管理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审查、办理出口动物产品加工厂、库的国外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工作。
  (四)、负责对外签订有关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条约协定及技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人员的培训,开展兽医卫生检疫科学研究。
 第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出口动物产品的兽医卫生检疫工作。
  (一)、审查、办理出口动物产品加工厂、库的注册、登记或者质量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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