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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1992年7月25日发布,国函〔1992〕8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将淄博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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