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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
 (1992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引导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健康开展,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促进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1989年财政部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在保持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组织收入的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开展经营和服务,组织收入。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及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事业单位收入的范围
  (一)事业性收入。指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缴收入。指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纯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种收入。
 三、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方式
  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事业单位收入的计算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组织收入,应实行独立核算,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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