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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水法规,由承担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承办单位应当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承办人员及必要的保障条件,并将起草工作安排情况报送政策法规司。必要时,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吸收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水法规一般应当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起草水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征求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的意见;根据需要,应当征求省级水利部门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
  需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水法规,承办单位在发送征求意见前,应当报主管部长审定。
  对于水法规所涉及的一些重大原则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
证,并提请部长专题办公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水法规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水法规送审稿、起草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报送的水法规送审稿,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水法规送审稿的每条内容都应当有提示语,说明本条的内容。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方面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有关的立法背景材料、汇总的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第十九条 水法规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查。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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