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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制订水法规,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水利部立法工作。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有关综合性的水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规章的拟订,并负责对有关水法律、行政法规的送审稿和规章的草案进行审查。
  其他司局和有关部直属单位(含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水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规章的拟订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涉及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立法研究工作,及时总结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立法创造条件。
  第八条 建立部内立法信息交流制度。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向各单位通报国家及水利立法情况;各单位应当定期向政策法规司通报所承担的立法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立法工作实行项目目标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做到领导、目标、人员和经费落实。
  第十条 立法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申报和使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十一条 部根据水利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编制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制。政策法规司拟订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草案,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部审定发布。
  各单位在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拟开展的立法项目建议,政策法规司依据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审查汇总,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主管部长审定,由办公厅发布。
  第十二条 各单位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以及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报主管部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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