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政法[2003]156号)
为了加强水利法制建设,规范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立法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法制建设,规范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立法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水利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法规,是指由水利部负责起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有关水的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水的行政法规、由水利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水利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
前款所称部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水利部职能的规定,调整水行政管理关系并以水利部令形式发布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制订水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
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二)符合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严格遵守立法程序;
(五)从水利工作的实际与改革发展出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制订水法规,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订水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