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六)允许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一)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的需求,应适当减少《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
(二)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收到备案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要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三)进一步完善对经常项目下售汇真实性审核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缩短审核时间;对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应提高核查速度。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在限额内将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取消资本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
(四)要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办法,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要规范海关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具体负责,一定要抓出成效。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六)由外经贸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尽快调整不利于吸引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