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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4、航空航天项目,包括民用飞机及零部件设计与制造,航空发动机及机载设备制造,轻型燃气轮机制造,民用卫星及零部件、有效载荷设计与制造和应用技术开发,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
  5、矿业项目,包括黄金勘探与开采、稀土开发与利用。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林业用地项目,以及大量消耗淡水资源和对淡水资源可能产生破坏和污染的项目。
  (四)需要国家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项目。
  (五)国家新引进的外商投资方式和新领域开放的试点项目。
  二、鼓励类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版)的鼓励类中,除上述列明外均属于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三、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黄金勘探与开发、衡土开发与利用的限额以下项目)仍按现行审批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允许类、限制类和鼓励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不变。
  (二)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该审批权限不得再层层下放。该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按项目性质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行备案。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在收到备案的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项目前期工作继续进行。为了做好备案的衔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部门在备案的批准文件发出后,应负责确认上级部门是否收到该文件。
  这次下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是国务院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吸收外商投资采取的积极措施,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和存在其它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发生拆项、越权审批和重复建设问题,将追究审批部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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