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
《关于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中采用国产设备和原材料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投资[1998]532号 1998年8月24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委管国家局、国家电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
当前,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实施力度,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大力采用国产设备和原材料,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件,扩大内需,确保全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采用国产设备和原材料这项工作,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提出了《关于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中采用国产设备和原材料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设备和原材料生产企业。
关于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中采用国产设备和原材料的意见
为扩大国内需求、确保实现国民经济增长8%的目标,中央决定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实施力度。对于交通通讯、农林水利、城市基础设施与环保、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500亿斤储备粮库建设和经济适用住宅建设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在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应立足于国内供应。这是扩大内需,拉动国内经济增长,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为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设备和原材料,除有特殊要求且国内不能生产的以外,均应立足于国内解决,采用国内信誉高的大中型企业的产品。有关委管国家局要主动会同基础设施建设主管单位,提出能保质量、保数量、保交货期、保售后服务的大中型企业及产品目录,及时推荐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对农村电网电气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将尽快发布目录,明令淘汰落后产品(如高能耗变压器等),推广使用新型节能产品。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要加强工程管理,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资本金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三、基础设施建设主管单位及项目业主,要及早提出所需设备和原材料清单,与设备和原材料生产管理部门及企业衔接。项目审批部门要将设备和原材料供货意向作为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内容。
四、基础设施建设主管单位及业主,对所需设备和原材料要在国内实行公开招标;对设备和原材料质量、交货期和售后服务要有明确的要求,并建立严格的产品交货检验制度。对生产供应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取消其供货资格,并依据合同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