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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印发《纺织压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印发
《纺织压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8]28号 1998年3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纺织压锭工作领导小组、纺织厅(局、总公司),新疆生产设兵团: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纺织工业被确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要在三年时间内淘汰1000万锭落后棉纺锭,减员120万,并实现全行业扭亏。为认真完成压锭计划,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用好财政补贴资金,我们制定了《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表:1.1999年度纺织压锭补贴资金计划表(略)
  2.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

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棉纺企业每压1万锭给予财政补贴300万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150万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压锭补贴资金要根据国家批准的压锭规划在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二条 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棉纺企业压锭后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业工作。
  第三条 申请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压锭要纳入全国压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切实重组、减员分流和扭亏增盈工作制定详细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2.纺织企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纺织企业压锭重组、减员分流和扭亏增盈工作制定详细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3.地方政府要落实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压锭补贴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压锭补贴资金拨款程序:
  1.以企业所在地(市)为单位制定纺织企业整体压锭、减员、重组方案后报省(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
  2.各省(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地(市)方案,编制全省压锭规划及分步实施方案报中国纺织总会批准实施,同时分别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备案。
  3.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国纺织总会批准实施的压锭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压锭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并根据压锭、减员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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