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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补充通知
(中证协发[2004]362号)


各主办券商:
  为进一步提高确权效率,降低主办券商运作成本,现对中证协发[2003]180号《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通知》补充如下:
  一、主办券商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专用传送通道,申报可转让股份确权数据。
  投资者办理确权后的当日下午3:30前,代办券商总部将确权委托数据传送至主办券商总部。如果代办券商当天没有受理确权申请,必须发送一个内容为空的登记委托数据库。下午4:00前,主办券商总部接收及处理代办券商发送的确权委托数据,并将结果反馈至各代办券商总部。
  次一工作日下午3:30前,主办券商按照《关于做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网上申报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04]41号)及《关于开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网上申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04]50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专用传送通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上一工作日可转让股份确权数据。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检查通过并登记的股份下一工作日即可转让。
  二、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修改股东资料。
  当股东全称、股东证件号码与公司退市时的股东名册所列信息不一致时,各券商业务受理点收集查证信息不一致的原因及证据(包括股东提供的公安局/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股东提供的开户机构出具的变更/出错证明等)后,按照股份公司退市时的股东名册所列信息,在券商相互确权委托库中,填报股东原市场证券帐户号、姓名/单位全称、证件号码、股数字段,并借用原确权委托库(附件一)和回报库(附件二)中的S_ZJHM和S_GDXM两个字段,填写新证件号码与新股东姓名(或单位全称)。涉及修改股东证件号码的,在S_ZJHM字段中填入新股东证件号码;涉及修改股东姓名(或单位全称)的,在S_GDXM字段填入新股东姓名(或单位全称)。修改股东资料时,确权委托库及回报库中的“业务类别”为“DJ”或“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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