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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的通知[失效]

  七、待处理抵债资产:指行使抵押权、质权资产、受偿破产和关闭企业或其他债务人的资产等,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八、待清理投资及自办实体资产:指进行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及以前年度自办经济实体形成的待清理资产,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如待清理投资及自办实体是按比例出资的,待清理资产及预计损失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九、待清理接收资产:指待清理城信社资产、待清理信托资产、人行转来企业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转来资产等,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十、应付福利费垫款:指超标准红字反映的应付福利费,其预计损失额按垫款金额的100%界定。
  十一、历年亏损挂账:指自身形成的亏损挂账,其预计损失额按亏损挂账金额的100%界定。
  十二、其他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指产权待界定资产、委托持股、委托代理业务等资产,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附件二: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操作规程


  风险评级是监管机构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安全、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等方面的状况,对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并形成综合评级的过程。
  一、评级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评级应在全面收集股份制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综合全部信息进行。
  (二)系统性原则,风险评级应系统分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和经营状况,以及风险发展趋势。
  (三)持续性原则,风险评级应根据监管周期持续进行。
  (四)审慎性原则,风险评级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以审慎监管的要求为依据,有效识别和认定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
  二、评级的步骤
  (一)信息收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应当建立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息的综合收集与整理的基础上。风险评级的信息来源应当具有广泛性。在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评级之前,监管人员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1.非现场监管信息;2.现场检查结果;3.银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4.银行提交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和各项准入申请等;5.国际、国内评级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评级情况;6.各种媒体报道的银行信息。
  (二)现场评估。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监管人员可以采取以下现场评估手段了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情况:1.针对评级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已经收集的信息,确定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关键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对重要经营领域和关键风险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侧重了解银行治理与风险控制状况,并进行必要的测试。2.与银行管理层保持密切接触。通过与银行管理层的会谈,进一步了解银行经营及其风险状况的信息,同时考察银行管理层的业务素质与管理能力。3.与银行外部审计人员的沟通。通过与外部审计人员的沟通,进一步了解银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综合分析。监管人员对通过上述手段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并依据评级体系确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级。在评级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同业的情况、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同阶段的情况、宏观经济形势、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评估应能够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与经营情况。
  (四)结果反馈。对评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报银行,要求董事会督促高级管理层整改。
  (五)档案归集。评级结果反馈结束后,应做好评级依据、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座谈会纪要等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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