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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4]3号)


各银监局:
  为健全和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以下简称《评级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评级体系》适用于城市商业银行。
  《评级体系》要求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价,不仅对商业银行的静态风险进行评价,同时应对商业银行的发展态势进行评价;不仅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同时应进行以判断为主的定性分析。依据《评级体系》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做出的评级结果,将作为银监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鉴于《评级体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作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补充,请你们将执行中发展的问题的建议报告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是银行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管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表现形态和内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的科学、审慎的评估与判断。监管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既不同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的评价,也不同于社会中介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评级。它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通过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及经营状况的综合评级,系统地分析、识别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实现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发展。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主要是对银行经营要素的综合评价,包括资本充足状况评价、资产安全状况评价、管理状况评价、盈利状况评价、流动性状况评价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后的总体评价。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的基本依据,并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中国银监会将根据评级结果确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评价标准
  (一)定量指标(60分)
  1.资本充足率(30分)
  10%以上:30分
  8%至10%:25至30分
  6%至8%:14至25分
  2%至6%:0至14分
  2%以下:0分
  资本充足率的概念与相关计算方法见监管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
  2.核心资本充足率(30分)
  6%以上:30分
  4%至6%:25至30分
  2%至4%:10至25分
  1%至2%:0至10分
  1%以下:0分
  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见监管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
  说明:本评级体系中所有的定量指标评分,均按照区间值均匀分布计算。
  (二)定性因素(40分)
  1.银行资本的构成和质量(6分)
  主要考察银行资本构成的稳定性、市场价值及其流动性。
  评分原则:①核心资本在资本中的比重越高,资本构成越稳定,评分应越高。②要分析核心资本构成的稳定性,如果银行存在资本未足额到位或资本抽逃等问题,不得分。③要分析附属资本构成的稳定性,稳定性越高,市场价值越大,评分应越高。分析附属资本构成主要考虑银行的债务性资本(监管机构确认的银行以对外承担债务形式持有的资本),包括其市值变动情况和流动性状况。④上市银行得分应高于非上市银行。⑤资本构成要素存在不稳定性对银行承受风险能力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得分应在3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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