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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宣布失效

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意见
(民委发[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部署,促进边境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现就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关于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快边境地区发展的部署,国家民委、财政部本着“试点先行、总结经验、逐步推进”的原则于2000年在9个边疆省、自治区确定了9个全国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县(旗、市、市辖区),2001年扩大到17个。几年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践表明,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是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好形式,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载体,是顺民心、合民意的德政工程。但也要看到,各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开展兴边富民行动重视不够、资金不能足额到位、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切实完成富民、兴边、强国、睦邻的任务仍相当艰巨。因此,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总体要求,充分认识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与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共同发展的一致性,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致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向纵深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今后一段时期,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历史机遇,以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主题,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特色经济发展和优势资源开发,加大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力度,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促进边境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目标任务是:用10年左右的时间,按照“重点突破,逐步推进”原则,大力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力争使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脱贫致富的步伐明显加快,各族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为边境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为一些基础较好的边境地区率先实现小康社会创造条件,为实现富民、兴边、强国、睦邻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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