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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
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总局,有关航空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38号)和《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1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财政部文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财政部制定下发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38号)。为做好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交款”项目下增设“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取消资产负债表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其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项目内的“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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