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司发通[2004]129号 2004年9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司法部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以下简称限额预算)管理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用汇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限额预算工作规程》、《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直属单位。
第三条 司法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因公出国用汇、聘请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个人用汇和经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四条 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是司法部外汇财务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限额预算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 限额预算的编制及下达
第五条 每年11月15日前,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向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限额预算报告。
限额预算报告应当包括四个部分:
(一)当年限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下一年度限额预算需求情况;
(三)本机构有关基础数字,包括出国人数、购汇人民币资金的来源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报送的限额预算报告,应当对预算比上年执行增减项目、增减数额及原因作出详细分析说明。具体编报要求如下:
(一)出国用汇。根据外事出访计划和国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并考虑上年限额预算执行情况测算。
(二)专家用汇。根据经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国家外国专家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测算。
(三)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根据代表我国参加国际组织须缴纳的国际组织会费比额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