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年审办法》的通知
(交救发[2003]3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1999年第3号部令),保障潜水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年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年审办法
交通部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年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潜水行业和潜水员的执业资格管理,保障潜水员健康及人身安全,根据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1999年第3号部令)和《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救发[1999]57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潜水的持证潜水员。军事、运动及单纯以教学为目的潜水员除外。
第三条 潜水员证书年审的目的,是为了审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的从业潜水员(以下简称持证潜水员)身体健康状况、潜水技能是否与其证书相符。
第四条 潜水员证书资格年审由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设在交通部救助打捞局。
第五条 潜水员证书原则上审核有效期为一年。年审合格者证书继续有效,年审不合格者证书失效。
第二章 年审方式与年审项目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潜水管理人员、潜水医学专家等组成。根据需要可组成年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年审组)具体实施年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