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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部分
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社部函[2004]50号)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航空人[2003]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公司所属各类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同意你公司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公司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集团所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正、副职)及其司机。
  2.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含售后服务、维修)、采购人员。
  3.长途运输司机、装卸、押运等人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人员及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人员。
  (二)部分因工作性质在一定时期需要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人员,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生产调度、质检、环境监测等人员。
  2.从事野外工程勘察、设计、测试、测绘人员,及部分机械施工、现场监理、配合施工人员。
  3.保证试验期间机、电、仪正常运行的人员及设备维修、打字、晒图等辅助岗位的人员。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们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你公司所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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