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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9.强化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帮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四、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
  10.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迅速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当前的重点是巩固和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消除空白点;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规范运行。为提高调解成功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
  11.努力提高调解队伍素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今年对人民调解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各地利用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熟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今后,人民调解员每年都要进行年度培训。司法部将适时利用卫星远程电化教育形式,对人民调解骨干进行培训。
  12.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能。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村头”、“地头”、“炕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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