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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2.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属行率。
  3.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4.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人民调解组织应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信息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5.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
  6.依法及时审理。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对各类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公正审理。
  7.正确确定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案由仍按纠纷性质确定。但在司法统计时,应当将每类案件中包含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数量单独立项进行统计,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
  8.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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