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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
地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2003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由于工程建设引发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为了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指山地、丘陵等斜坡地区,受地形、地质、气候等条件的影响,易产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地区,以下简称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避免和减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建设系统的重要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防灾意识,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坚持不懈地抓好防治工作,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对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进行管理。重点参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类工程建设的用地规划和选址,为工程建设提供岩土工程建议;制定和推行斜坡安全、斜坡保护与斜坡维修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要求,认真贯彻“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严格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规划审批,避免在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建设居民区和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
  四、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已有斜坡进行安全评估与鉴定,并建立斜坡档案。对于具有滑坡崩塌危险的斜坡,根据其风险程度,制定防治工程计划,并负责监督执行。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确定地质灾害治理的责任,以及斜坡的检查、维修责任。
  六、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执行,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应将滑坡崩塌的综合防治作为该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与建设项目同报批、同勘察、同设计、同审查、同施工、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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