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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

  3.仲裁小组负责召开听证会,通知申诉学校和评估委员会各派2名代表出席。双方代表可以在听证会上陈述各自的意见和理由。听证会不作结论。
  4.仲裁小组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的3天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将此结论和对作出此结论的说明通知申诉学校和评估委员会,同时呈送仲裁机构备案。仲裁小组的结论是终审裁决,对申诉学校和评估委员会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全部申诉工作应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0天内完成。申诉期间,学校的鉴定结论不变。全部申诉费用应根据评估结论的变或不变而由评估委员会或申诉学校负担。

六、学位授予


  1.学位名称:建筑学学士
  2.通过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院校的建筑学专业毕业生,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3.对于有条件通过的学校的建筑学专业毕业生授予建筑学学位,中期检查未获得通过,建筑学学位授予停止。

评估工作进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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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申请评估学校        │      评估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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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前   │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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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前   │                   │作出审核决定,通知申请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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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1月15日前 │准备自评报告,向评估委员会递交自评报告│               ┃
┠───────┼───────────────────┼───────────────┨
┃3月15日前   │                   │各位委员审阅自评报告,委员会作┃
┃       │                   │出审阅结论,通知申请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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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中旬前   │                   │组成视察小组,确定视察时间,通┃
┃       │                   │知小组成员、申请学校及有关单位┃
┠───────┼───────────────────┼───────────────┨
┃       │接到视察通知后10天内,对小组成员和进校│               ┃
┃       │时间向评估委员会提出认可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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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旬    │视察小组进校(视察本科3~4天)     │               ┃
┠───────┼───────────────────┼───────────────┨
┃7月中旬前   │                   │作出评估结论,通知申请学校,并┃
┃       │                   │呈报有关部门         ┃
┠───────┼───────────────────┼───────────────┨
┃       │接到评估结论后,有异议,可在15天内向评│报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仲裁┃
┃       │估委员会表明申诉意向,30天内呈报详细材│机构。            ┃
┃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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