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2月份,公司计划部门合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跨区输电计划草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达。
第十六条 年度跨区输电计划下达后,有关各方应及时签订年度交易合同。年度交易合同签订前,年度跨区输电按公司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五章 交易定价
第十七条 交易定价应遵循合理成本、合理收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促进跨区电能交易业务的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计划内交易的上网电价、输电电价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计划外的长期交易和年度交易输电电价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计委经营期电价办法,商送、受方确定;对于电源点对电网的电能交易,其上网电价按照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电网间电能交易,其上网电价根据送受双方电网平均购电电价水平、受端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和送受双方电力供需情况等商定。
第二十条 月度、日、实时交易电量的上网电价、输电电价,可参照其年度交易定价原则,由公司组织送、受方商定。
第二十一条 事故支援交易实行月度双方支援电量互抵,其净送电量的上网电价按照不高于送方月度最高购电电价原则确定;为发挥跨区互联电网的事故支援作用,暂免收取事故支援交易输电电费。
第二十二条 容量交易的输电电价和上网电价,原则上根据备用容量提供方备用设备平均单位容量的固定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电量电价原则上根据备用容量提供方变动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确定。
第六章 交易合同
第二十三条 长期交易合同原则上包含交易发生期间年度最大输送能力、年度交易电能和价格等主要内容,具体条款由参与各方商定。
第二十四条 年度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最大输送能力、年度交易电量、分月交易电能、典型峰谷比、送电价格、输电价格、受电价格、关口计量点、结算方式、合同变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