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3月20日 国家电网计[2003]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发输电设备能力,促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依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区电能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结合资源情况、负荷特性等,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电能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跨区电能交易指经由公司直接经营的区域电网间联络线进行的电能和备用容量交易,以及通过公司直接经营的输电线路实现的电源点对电网的电能交易。
第四条 跨区电能交易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与跨区电能交易有关的区域电网公司和第三条所述有关的发电公司。
第二章 交易类型
第五条 跨区电能交易按交易确定时的时限分为长期交易、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日交易和实时交易。
长期交易指交易发生年度上一年以前确定的交易和国家确定的计划内交易。
年度交易指交易发生年度前一年(含一年)以内确定的交易。
月度交易指当年内、交易发生月度前确定的交易。
日交易指当月内、交易发生日前确定的交易。
实时交易指当日内确定的交易。
第六条 跨区电能交易按照交易电能的性质分为电力电量交易、客量交易和事故支援交易。
正常情况下,交易各方按照约定同时进行电力和电量交易。
容量交易指电力设备能力备用容量的交易,交易的备用使用后发生的电能按照预先约定结算。
事故支援交易指参与交易的任一方内发生事故后,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与其它参与方发生的除去容量交易涉及的电能外的交易。事故的定义以及事故后交易时间段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参与交易各方的共同约定确定。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七条 跨区电能交易实行合同管理。月度、日、实时交易,按照参与交易各方的共同约定,也可以通过传真文件等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