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
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
(2004年1月9日 财综[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该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中涉及行政许可收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收费审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许可收费范围。行政许可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批费、审查费、审核费、登记费、注册费、许可证费、执照费、执业资格证书费、检验费、检测费、检疫费、考试费、资格认定(可)费、资质认定(可)费、年检费等。
  二、清理整顿行政许可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清理并取消本地区出台的与应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规定,落实中央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同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做好现行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