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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
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1996年10月28日法赔复[1996]2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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