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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工商联、河北省总商会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
河北省工商联、河北省总商会申诉案的复函
(2003年6月6日 [2003]执他字第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执行人河北省工商联(又称河北省总商会)欠款案执行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各级工商联是党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质的人民团体。其与挂靠企业脱钩时,是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执行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其脱钩企业的案件时,也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8号《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开办单位只能用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请你院监督南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北省工商联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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