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1日,龙桥村委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合同书》第17章的约定,以高福忠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请求:(1)裁决高福忠偿还拖欠经营管理等费用262万元(计算到2001年6月底,此后到裁决执行止,每月按10万元增加);(2)终止合作经营合同,收回龙桥宾馆及其全部配套设施的使用权;(3)高福忠补偿龙桥村委会为办理本案支出费用25万元等。
高福忠对龙桥村委会的主体资格提出了异议,主张龙桥村委会不是合作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只有龙桥宾馆才有权申请仲裁。
针对龙桥村委会的主体资格,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月18日作出[2002]贸仲字第0336号决定。认为:作为中方合作者的龙桥宾馆因未办理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作为合作合同的当事人在合作企业中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龙桥村委会承担,龙桥村委会同时接受合作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有权根据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2002年8月6日,仲裁庭作出了[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拖欠的经营管理等费用人民币3 385000元;(2)终止合作经营合同;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7万元以部分补偿申请人的办案费用;(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5)仲裁费分担(略)。
三、当事人申请撤销与抗辩理由
高福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
我与龙桥村委会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具有合同或协议性质的法律文件,发生纠纷后也未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虽然签订中外合作合同的中方当事人龙桥宾馆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在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时并未办理注销登记,因此本案的当事人还应当是龙桥宾馆。
龙桥村委会主要答辩理由:
1.龙桥宾馆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因开办单位龙桥村委会没有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因此龙桥宾馆的合法债权已由龙桥村委会法定承受。
2.龙桥宾馆在1996年停止办理年检后,高福忠与龙桥村委会三次签订继续履行合作合同的补充协议,多次把经营管理等费用上交龙桥村委会,龙桥村委会在提请仲裁之前还多次与高福忠协商,这都表明高福忠对龙桥宾馆在合作企业中合法债权已转移至龙桥村委会的确认。
3.对本案主体资格及管辖权问题仲裁委员会早已作出了专门决定。
综上,龙桥村委会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四、请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