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5年2月28日,芜湖市龙桥宾馆(以下简称龙桥宾馆)与高福忠(台湾省人)签订了《关于中外合作经营龙桥宾馆合同书》约定,龙桥宾馆提供其宾馆客房部餐饮部的8层楼、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及水、电、通讯等全部配套设施,由高福忠统一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使用权10年。高福忠不论经营盈亏如何,确保向龙桥宾馆交纳经营管理费、折旧费、综合费,并约定了具体数额。1995年5月5日,双方进一步签订《中外合作经营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合同书》,共同投资成立合作企业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出资及经营方式等按照1995年2月28日合同约定办理。合作经营合同第17章规定:“合营各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地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各方应遵守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责。”同日,双方签署了合作企业章程。
1995年5月12日,芜湖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成立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1995年5月16日,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
1996年7月8日,龙桥宾馆的开办单位龙桥村委会与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于1995年4月1日与龙桥村委会签订了投资改造龙桥宾馆承包经营合同,已经营1年有余,效益不理想。为进一步提高龙桥宾馆的设施水平,龙桥村委会在5年内向“龙桥宾馆”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方式从合作企业上交龙桥宾馆的折旧费中每年扣除人民币20万元。
1996年龙桥宾馆未办理企业法人年检。1997年11月7日,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吊销龙桥宾馆营业执照。公告称:自公告之日起,其持有的营业执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印章作废;债权债务由股东、主办单位依法处理。如有异议,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视为认可。
1998年3月28日,龙桥村委会与高福忠签订《关于中外合作经营龙桥宾馆的补充合同书》,约定了双方进一步合作的事宜,并将该补充合同作为龙桥宾馆与高福忠 1995年2月28日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99年9月20日,龙桥村委会与龙桥宾馆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条款的前提下,下调高福忠上交的管理费数额。
二、仲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