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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
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5月14日[2003]民四他字第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皖民一初字第01号《请求对拟受理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意见给予答复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内容看,其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亦有明确的仲裁事项,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而且选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故该条款是明确有效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在该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英文仲裁条款中的“may”主要作用于主语,其含义是指“任何一方(anyparty)”都可以提起仲裁,而不应理解为“既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你院请示报告中认为当事人未排除诉讼,缺乏充分的依据,也与本院对此前类似案件请示的批复精神不一致。本案纠纷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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