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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白亚青、刘七勤与甘肃省卫生厅等著作权纠纷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白亚青、刘七勤
与甘肃省卫生厅等著作权纠纷案的答复
(1996年5月8日[1996]民他字第77号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白亚青、刘七勤诉甘肃省卫生厅等著作权纠纷案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委会研究的倾向性意见,即《ICD—9卡片索引系统》可作为编辑作品给予
著作权法
的保护;其著作权归北京协和医院疾病分类合作中心与甘肃省卫生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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